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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变化,解决自愿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人事关系被托管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
- 凡自愿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和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参保,也可以个人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参保。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6%的比例缴费。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经办机构代理的补充医疗保险。
-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执行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男60岁、女55周岁,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但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市区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应继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上述年龄为止。
9、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的,补齐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新参保办理。
10、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外工作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保留医疗保险关系的,可办理异地就诊手续。
11、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在连续缴费期间如发生意外死亡、且从未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最后一次参保累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可以全数返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12、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参保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参保的,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本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巳按照本办法参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
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撤销企业职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随同接收单位参保;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办法参保;巳退休人员按豫政[1999]38号、三政[1999]81号文件规定执行。
13、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搞好服务,并加强参保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14、
本办法为过渡性政策,以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5、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6、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供稿:市医保中心综合服务厅 邓艳玲 2006.03.07
市医保网综合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