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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管理机构及职责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服务管理
附 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资格审验。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政策指导。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区用人单位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及制度进行政策指导和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管理。
(二)编制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时收集、填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
(四)受理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事宜,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相关服务和指导。
(五)承担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药、医疗技术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患、保之间发生的争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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