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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管理机构及职责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服务管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以下比例分别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个人帐户中划入资金:
(一)45周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0%划入。
(二)45周岁以上(含45岁)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3%划入。
(三)退休职工按本单位平均缴费工资的3.5%划入。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个人帐户本息可随同转移,跨地区流动无法转移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时,个人帐户结存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剩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并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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