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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管理机构及职责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医疗服务管理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市区(含湖滨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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